使用條款
條款之適用
第1條
凡使用本高爾夫球場者,不論是否會員,除應遵守本俱樂部會則與細則外,亦須遵守本約款。
使用契約之成立
第2條
擬於本球場打球者,須於當日前往櫃檯於指定名冊簽名。完成簽名後,本球場即同意其為設施使用者。
拒絕提供設施之情形
第3條
於下列情形,本球場得拒絕提供設施使用。若於打球途中發生,後續之使用亦將被拒絕。
- 1)因講習等致開球時間不足時。
- 2)訪客未有會員陪同或介紹。
- 3)實施或可能實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行為時。
- 4)被認定隸屬黑道等反社會勢力。
- 5)同伴或介紹反社會勢力人員入場。
- 6)無視常規之高額要求或使其他顧客不適等,妨礙本球場營運之行為。
- 7)未完成登錄即讓反社會勢力人員加入法人會員時。
- 8)冒名或以他人名義申請。
- 9)因不實申報或不誠信行為致使球場關閉。
- 10)其他違反本約款,或經認定不宜繼續提供設施使用之情形。
休業日・開場時間
第4條
本球場之休業日與開場時間由本球場訂定,必要時得臨時變更。
貴重品・隨身物品・車輛
第5條
本球場提供置物櫃、貴重品櫃與停車場,但對任何遺失、失竊、損壞或其他事故不負責。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,除非事先聲明品項與價值,並於雙方在場封存後交由櫃檯保管,否則本球場概不負責。寄存物品須憑寄存證領回;如遺失請即刻通知。
宅配相關事故
第6條
有關宅配之收件、保管、寄送等,本球場僅為代為協助,期間發生之任何事故概不負責。
球員之安全責任與禮儀遵守
第7條
高爾夫運動可能伴隨危險。球員應遵守禮儀規範,並不論桿弟之建議為何,均以自身責任進行打球。
發球台之試揮
第8條
試揮僅限於開球記標內之打位或另行指定之處。請勿任意進入發球台區域。
確認擊球距離
第9條
面對前組時,不論桿弟建議為何,後組球員須自行判斷距離,避免擊向前組。因擊向前組所生之糾紛,均由該球員自負其責。
桿弟及前方桿弟之信號
第10條
桿弟/前方桿弟之信號表示前組似已超出一般擊球距離;即便如此,球員仍須自行判斷後再擊球。
避免出現在球手的前方
第11條
同伴球員不得出現在擊球者的前方。
擊入相鄰球洞
第12條
擊入相鄰球洞尤其危險,球手應自行判斷球的飛行距離及方向,謹慎擊球。不慎击入相邻球洞,须向打该球洞的球手示意告知,并在避免造成妨碍的前提下击球,同时也要充分留意自己同伴的安全。
避讓及避讓區
第13條
當先行組別的球手讓後續組別進行擊球時,須在後續組別所有球手擊球結束前,退至避讓區或安全處所。
擊完球洞後的離場
第14条
擊完球洞後,應立即離開果嶺,沿安全路線避開後續組別的擊球,前往下一球洞。
如遇雷鳴時
第15條
如遇雷鳴,應立即中止打球,並退至避讓區或其他安全處所。
球车的使用
第16條
操作球車具有一定危險性,請充分注意安全後再使用。
- 1、使用者须遵守贴在球车前部的“球车操作要领与警告”。
- 2、若工作人员就球车操作提出指示,使用者须遵守。
- 3、若发现球车故障或有异常,须立即告知工作人员。
- 4、在俱乐部会所前,或在球手与球车的行进路线交叉区域等,存在人与球车碰撞的危险,请务必充分注意。
- 5、在球手与球车的行进路线交叉区域,应相互礼让,请务必充分注意不要发生碰撞事故。
禁止使用明火
第17條
在球場及會所內,除指定場所外,禁止使用明火。火柴餘燼、煙蒂等,請務必完全熄滅後投入煙灰缸。
違反規定時的責任
第18條
若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,致使第三方發生損害或其他事故,或因自身違反而遭受損害或傷害,本高爾夫球場概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。
打球結束後球桿的確認
第19條
使用者打球結束後,請仔細檢查球桿,確認是否遺失或損壞。確認後如有遺失或損壞等,本高爾夫球場概不負責。
損害賠償的責任
第20條
使用者如因故意或過失,對本高爾夫球場之員工或設施造成損害,須賠償該損害金額。
攜入設施內之物品
第21條
本高尔夫球场禁止将以下物品带入设施内。
- 1.動物、鳥類等寵物類
- 2.散發強烈異味之物品
- 3.槍械、刀劍類
- 4.火藥、揮發油等具有燃燒或爆炸危險之物品
- 5.會發出噪音之物品
- 6.其他危險物品或可能對他人造成困擾之物品
禁止行为
第22條
設施內禁止以下行為。
- 1.賭博及其他擾亂風紀之行為
- 2.販售物品、宣傳或廣告等行為
- 3.造成他人困擾或不快之行為
- 4、非使用者进入球场内(特别许可者除外)。另外,即使获得特别许可,若非使用者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,本高尔夫球场概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等责任。
非會員的責任義務及債務擔保
第23條
會員對其同伴或介紹之使用者(非會員),因使用本高爾夫球場所衍生之一切責任,以及該使用者對本高爾夫球場造成之損害金額支付,
向非會員告知的請求
第24條
請會員協助告知其同伴或介紹之非會員本條款之存在及內容。
個人資料保護
第25條
使用本高爾夫球場所提供的個人資料,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進行管理。
本條款的變更手續
第26條
本條款可由公司與俱樂部理事會協議後變更。
誠信原則
第27條
凡本會則、細則及本本款未規定之事項,應依高爾夫球運動之精神,遵循信義及誠實原則予以解決。
修訂施行
第28條
本條款自2008年4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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